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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关系史专业研究委员会暂行章程

第一条 宗旨

中美关系史专业研究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全国的中美关系史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增进中国人民对中美关系的历史和现状的了解,鉴往知来,为促进健康的对美关系,为中国的改革开放、现代化事业和世界的和平与进步服务。

第二条 主要工作

本会的主要工作是联络和团结全国各地从事中美关系史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和专业人员,组织国内有关中美关系史的讨论会、报告会、讲习班及其它学术活动,开展与美国及其它国家的相应学术团体的学术交流。本会编辑出版《中美关系史专业研究委员会通讯》和其它有关中美关系史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组织

本会是中华美国学会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华美国学会的指导。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由从事中美关系史教学和研究及组织这种教学和研究、成绩卓著者担任。理事每二至三年改选一次,得连选连任。

本会聘请顾问若干人,设名誉会长一人、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至三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由会长聘任。

理事会审议会长工作报告,决定本会重大事项。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学会秘书处,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会长、副会长酌情聘请联络秘书。

本会采取个人会员制。凡从事中美关系史教学和研究的专业人员及组织这种教学和研究的人员皆得申请人会。新会员人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会员二人介绍。人会申请中应包括本人简历、论著目录和目前工作状况的简要说明等项内容。秘书处负责对新会员人会申请进行审议,并将结果及时向会长、副会长及理事通报。

对推动中美关系史研究作出贡献者得聘为特约理事。

第四条 经费

本会是非盈利性的学术团体,经费来源是:

1.中国社会科学院学会经费资助;

2.有关方面的捐赠与资助:

3.会员交纳的会费;

4.其它收入。

第五条 其他

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议负责解释本章程。章程的修改由会长、副会长提出建议,交理事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