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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企业及其法律调整
作者:刘辉 来源:《学海》,1999年第1期 时间:1999-01-28
股份合作企业及其法律调整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集体经济改革过 程中产生的一种新型企业形式。由于其实践 时间不长,理论准备不足,目前,全国性的股 份合作制企业立法尚末问世,面对纷然杂乱 的各类股份合作制企业尽快在法律上确定其 地位,并立法加以调整,在理论及实践上具有 重要意义。 一、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 制的推行,农村商品经济得到发展,产生了大 量剩余劳动力和一定数量的剩余资金。为转 移剩余劳动力,加快致富步伐,许多农户联户 经营、企业与农户联营及农户自营的企业纷 纷问世。其实质都是农户集资人股创办的企 业,它们大多数采取合股经营,股金分红的办 法。资金、生产资料和投人基本建设的劳动 均计份入股,经营所得的利润一部分按股分 红。因此而出现的"股份合作制"一词纷纷被 用来命名一种新的企业形式,随着这类企业 的增加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其内 涵覆盖了包括具有合伙性质的农户联营企 业,经过股份化改造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正 由于这种实践的复杂多样,对其一概冠以股 份合作制企业,就给在法律上对其进行界定 使之成为一种新的企业形式带来了困难。因 此何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加以明确。 根据国际惯例,特别是随着我国企业(公 司)立法的健全,企业形式法定已为定则。当 事人只能在法定的企业类型中自主选择而不 能任意创设企业类型。其立法本意在于维护 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如 果是一种新的企业形式,也必须具备独有的 内在规定性,以区别于其它企业类型法律才 能赋予其相应的地位。然而,实践中对现行 股份合作制企业内在规定性的界定却莫衷一 是。例如1990年2月农业部颁布的(农民股 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认为"农民股份合作企 业是指由三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 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 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 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 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而农业 部1992年颁布的(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通知)却规定:"股份合作企 业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 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 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 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 红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 济实体。"显然,这种界定是传统集体所有制 与股份制的混合物,以此界定股份合作企业 缺乏可操作性。例如,企业的民主管理有股 份民主和合作民主之分,前者根据股份大小 决定权利的尺度,后者则按人头平分权利。 上述二规定采取哪类民主末予明确,而民主 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企业性质的不同,因而无 操作性可言。此外,上述规定明确指出企业 在扣除公积金、集体福利基金外,税后利润均 按股分红,是为企业的公司性表现。但从中 亦难看出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以何者为主。 正是由于上述规定的不可操作性和不确定性 的存在,这些界定标准无法把股份合作企业 与其他企业形态区别开来。界定标准含混不 清,使之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泛化,股份合作制 企业几乎涵盖了城乡出现的各种企业。如上 所述,企业形态法定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所必须。股份合作制如能够成为一种 新的企业形态,必须具有其内在规定性并符 合如下原则: 第一,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兼有股份制 与合作制的内在规定性。 第二,股份制与合作制特征在股份合作 企业中必须有机结合。 第三,股份和合作相结合的特征能够与 其他企业类型相区别。 按此要求衡量,确有一些企业融入了股 份和合作的特征而自成一体成为独立的股份 合作制企业。实践中这类企业可区分为开放 性和封闭性两种类型。 二、开放性股份合作制企业 开放性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企业符合法 律规定的标准即可设立而无数量限制。其开 放性是指市场主体按照法定标准设立此种企 业在数量上的无限性。开放性是在以股份制 改造传统集体企业中产生的。集体企业财产 按照现行规定笼统地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由于产权高度抽象化,集体成员获取收益的 法定渠道无从保障,其主人翁地位无从体现, 因而丧失了对集体财产应有的关心。在集体 所有制企业改革过程中,为消除这些弊端,集 体企业吸纳了股份因素而被称之为股份合作 制企业。开放性股份合作制融合了股份和合 作因素而呈现出自身的特色。其主要内容体 现在股权设置,民主管理方式和组织机构等 方面及其相互结合上。0关于股权设置。这 类企业一般设有乡村股、企业股、社会法人股 和外资股。乡村股是乡村范围内农民集体共 同拥有所有权的股份,实践中也称为集体股。 它是由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前举办原企业 的集体组织的原始投人以及形成的积累所折 合的股份,该股份由集体组织持有。企业股 由企业自身积累形成的资产折成,由企业内 部职工共同拥有的股份,该股份由企业持有 但可划出一部分根据贡献量化到职工个人, 作为分红依据并不得转让和继承。社会法人 股是由其他法人因出资而拥有的股份。个人 股是企业职工和其他个人出资而购买的股 份。外资股为外商出资购买的股份。0关于 民主管理制度。这类企业实行一人一票制的 合作民主,但部分企业按股份确定表决权。 0关于组织机构。这类企业一般按股东(代 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机构设置组织机 构。0关于分配制度。这类企业税后利润在 提取公积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后按股分 红。综上所述,这种企业保留了传统集体企 业的部分特征。吸取了股份制和合作社的因 素,基本上具备股份和合作相结合的特征。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的 手段改造传统集体企业,它首先进行企业产 权改革,将其明晰化,通过肯定集体成员的民 主管理权和产权权益,从根本上决定了这类 企业在集体成员享有产权收益的基础上必须 追求利益最大化因具有公司性。由于这类企 业原属集体所有,产权量化到个人后,成员之 间的持股额办相关不大,企业本来以合作思 想为基础,持股的相对平均化和合作背景便 其按照合作原则进行改造成为可能。加之企 业原为集体成员所有,改造后只能以原集体 成员为股东或股东主体。因此,这类企业具 有三大特点:第一,企业财产构成采取资本原 则,股东按股份额享有剩余权和企业资产净 值权。为适应合作民主与财产权益的公平, 股东持股相对平均化。第二,企业以职工为 股东或股东主体实行全员股东制。第三,实 行合作民主,股东(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 大会合一。这三大特点决定了规范我国股份 合作制企业的基本框架,也是隐藏着深厚的 股份与合作密切融合的规定性的外在表现。 (一)股份制合作企业的股份因素 股份因素即这类企业取自于公司制度的 规定性。股份制企业的本质特征归结为三点: 一是资合性,即公司资本由股份构成,股 东的权利义务以股份额为唯一衡量尺度,股 份自由流转;二是盈利性,即公司以利益最大 化为目标,利润按股份额分配给股东,公司员 工只以劳动力价格领取工资,工资打入成本, 形成股份收人与劳动收入截然对立;三是实 行股份民主,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力根据 股份额确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吸收了其资合 性及盈利性,抛弃了股份民主。 (二)股份合作企业的合作因素 合作因素取自合作社的特征。世界范围 内的合作社存有的两种不同类型,一是以罗 须代尔原则为指导,以经济要求为取向的合 作性;一是社会主义国家以马克思主义合作 制思想为指导,以政治目标为取向的合作社。 根据1984年国际合作联盟第28次代表大会 对合作社的界定:"只要以促进其成员的经济 与社会迸步为目标,以互助合作为基础所经 营的企业,并遵循罗须代尔确定的被国际合 作联盟第23次代表大会所修订的合作社原 则的,均可被认为是合作社组织。"罗须代尔 原则包括六项内容。一是社员资格开放原 则,即任何人只要能够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并 愿意承担社会责任均可成为社员。二是民主 管理原则。三是股份分红限制原则,即股份 只能分得严格限制的利率,以杜绝资本支配 劳动。四是盈余分配原则,即合作社的盈余 要用于合作社的发展,用于公益事业,用于按 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比例在社员中进行分 配。E是合作社教育原则,即对社员与他人 进行合作思想教育。六是联合原则,即不断 加强合作社间的联合。从上述六项原则看, 酉方合作社的本质特征有三:一是人合性,合 作社不以出资为基础,社员地位与股份无关, 仅具有社员资格的象征意义。它是合作者在 生产消费等方面互助合作的联合。二是盈利 和公益的兼容性,合作社本身以盈利为目的 但盈余不按资(股)分配,其根本目的在于改 善社员的经济地位并进行公益活动。三是股 份持有额约有限性和股东的封闭性,合作社 如对股份持有上限进行了限制,并禁止自由转 让股份以防止社员以股份破坏平等。社会主 义国家曾将合作制作为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 度的手段,从合作化到集体化形成了以提取 公共积累,贯彻按劳分配,社员共同劳动为特 征的传统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改革开放以 后在沿袭传统观念的前提下又进行了部分修 正。因而,只要接受国家计划指导,遵守自愿 互利原则,有民主管理制度,公共积累归集体 所有,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同时有一定比例的 股金分红都被认为是属于社会主义的合作经 济。上述内容成为判定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标 准。因此农业部有关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界 定,即沿袭了传统的合作制观念。但这些标 准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除标明企业所有制属 性外,无法将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其他企业区 分开来,因而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为保护 股东、企业和第三人的利益,保证市场秩序和 交易安全,市场经济要求所有企业类型都必 须按照资本构成、股东地位、企业责任进行界 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亦应如此。故,以传统合 作观念界定企业的做法应予以终止。因此,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合作民主是判断这类企业 是否体现合作性质的根本特征,即管理形式 上的一人一票制,这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公 司的根本区别之一。正是吸收了合作民主才 使其与资本有机地融为一体而具有合作性。 (三)股份与合作的密切结合 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股份与合作因素有机 地和为一体具有深层的内在条件。它以公司 为基本取向并将盈余计股分配,它具有资合 性。但它对资合性进行限制,规定了拥有股 份的最高限额从而保证了合作民主的实现。 它实行合作民主,使人合性与资合性结为一 体。完全的资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和风险与股 份多少成正比,股份民主必然排斥股东地位 平等。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的人合性成员 的利益和风险基本一致,股东持股数额差距 不大才能使这类企业有限的资合性与合作民 主协调起来,使两者在以公司为基本取向的 企业中找到存在的基础。另外,股东的封闭 性使股东大多限于职工,这种股东结构消除 了劳动与资本的对立。最后股份合作制企业 保留了传统集体企业的部分特征,如在集体 股的分红中支付一部分给职工带有了集体福 利性质。可见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有限的资 合性、盈利性、管理上的合作民主、股东的封 闭性和设立的开放性等其独有的内在规定 性,在法律上可成为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 三、封闭性股份合作制企业 所谓封闭性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注册 资本由农村社区或农村城市化后原社区集体 财产折合的股份构成,并可募集部分股份,它 以社区集体成员为股东,按照股份与合作相 结合的原则而设立的企业。由于这种企业以 社区财产为基础以社区成员为股东,以发展 社区经济为目的,因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设 立,故称之为封闭性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 企业主要存在于农村商品经济和工业化程度 很高的地区。其设立方式主要采取折股设立 或折股兼募股设立的方式进行。前者,就是 把社区财产折成股份组建企业,后者除依照 前者方式进行外还向社区成员募集部分股 份。在此类企业中设置集体积累股、个人分 配股和个人集资股。集体积累股由集体财产 折合而成,集体享受分红权利。个人分配股 是集体财产量化到个人的股份,它根据户籍 关系按人发放不得转让继承,自然人根据户 籍出生后自然享有,死亡后自然消失。个人 集资股是由个人出资购买的股份,可转让和 继承。在组织结构和民主管理制度上,企业 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 代表按户推举,实行一人一票制。在分配制 度方面,企业盈余在扣除公积金、公益金后按 股分配。这种企业与开放性股份合作制企业 的区别是,前者具有封闭性和区域性,后者具 有任意性和开放性。前者的股份具有高度的 人身性和股份的不流动性,后者的股份则主 要限于职工享有;前者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 和股东代表一人一票制,后者则实行股东大 会与职工大会合一制及一人一票制。两类企 业虽有企业的特征差异,但在兼容股份制与 合作制特征上的基本规定性是一致的,只不 过封闭性股份合作制企业更多的保留着传缔 集体经济的特征。它们的共同特征在于以盈 利为目的、以公司为取向、以规定代表一人一 票制满足了合作民主的要求及组织结构上兼 并了公司与合作社的定式。可见,股份因素 和合作因素的有机结合能够产生新的企业形 态。其连接点一是地域性,这种企业以地缘 血缘关系把其成员融为一体,又以市场要求 的形式将其上升为市场主体。二是集体财产 的整体性。由于集体财产是几十年内创造形 成的,对维持社区成员基本生计,发展社区公 益事业确保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它 不能被彻底分割而自由流转。封闭性股份合 作制企业所具有的许多特征都可以从上述内 容申找到答案。 四、关干调整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规 范 公司与合作社为相互对立的企业形态, 我国特殊的经济背景使两者互相融合而产生 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却有其独立生存的空间。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这种企业的笼统称谓,实 践中,这类企业多以公司或合作社之名出现。 由于无独立的标识而产生混同。然而因其基 本取向为公司,可在法律规范中以"股份合作 公司"为其法定名称,强行规定该类企业一概 标明"股份合作"字样。开放性和封闭性股份 合作制企业具有相同的规定性,可以统一立 法予以调整,也可分别立法。应制定股份合 作法,作为公司法的特别法并规定:股份合作 公司是资本由股份构成,股东按照股份与合 作相结合的原则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同 时列举股份与合作相结合原则的具体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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