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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美国学会章程
(2000年11月19日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
    本学会的名称为中华美国学会(The Chines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Studies)。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
    本学会是由全国各专业性的研究团体和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
    本学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有关的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学会旨在发展中国对美国的研究,增进中国人民对美国的了解,促进有关美国的研究和教学方面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为中国的现代化事业和世界的和平与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管理局、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
    本学会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内。地址是北京市张自忠路3号东院,邮编:
    100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有关美国问题的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和讲习班;组织与美国相应学术团体的学术交流;
    (二)同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一起编辑和出版《美国研究》;
    (三)组织编写和协助出版有关美国研究的著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本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2/3多数),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司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名誉会长一人,会长一人,副会长一至二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美国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审查并民政部民问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民问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中美关系史专业研究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各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的学会活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学会当前实际情况,暂不设专职工作人员。以后有必要设立专职工作人员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代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经民政部社团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5年5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